2026 年 4 月 20 日,香港与内地跨境法律框架的融合迎来了关键的里程碑。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新安排”)标志着两地将告别 1999 年建立的繁琐框架,迎来战略性转变。通过引入电子送达和私营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的参与,此项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拖慢跨境争议解决速度的程序瓶颈。
改革原因:解决 1999 年框架的瓶颈
数年来,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开展业务的诉讼当事人一直受到 1999 年“旧安排”的困扰,该安排几乎完全依赖“法院对法院”的委托方式。
- 案件量激增: 协助送达的请求数量从 1999 年的 359 宗暴增至 2024 年的 2,388 宗。
- 成功率有限: 尽管案件量大幅增加,但传统“法院对法院”模式的成功率依然不尽人意。
- 商业影响: 对于跨国企业和高涉案金额的诉讼当事人而言,司法文书送达的延误构成了严重的程序风险,往往在诉讼真正开始前就导致案件陷入停滞。
“新安排”正是为了直接应对这些实际困难而推出,旨在使送达程序现代化,以适应高频率的商业环境。
核心改革:多元化的送达方式
“新安排”最显著的演变在于送达方式的多样化。当事人不再受限于仅通过司法中介机构,现在可以利用更灵活的工具包:
送达模式 | 情况及优势 |
电子送达 | 实现近乎即时的传输,契合现代数字化商业实践。 |
获授权人士 | 允许通过香港和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送达,实现直接的专业监督。 |
邮寄送达 | 提供了一种传统且被认可的、替代法院委托的途径。 |
并行送达 | 允许同时部署不同的送达方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速度和效率。 |
公告送达 | 保留作为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未成功时的最后救济手段。 |
维护程序公正:保障措施
虽然“新安排”将效率放在首位,但并未牺牲程序公正。为了保护接收方正当程序的权利,多项核心保障措施仍然保留:
- 司法监督: 向管辖区外送达文书仍必须强制获得法院的批准。
- 签收证明: 诉讼当事人仍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签收(送达成功)证明。
- 最后手段原则: 公告送达严格限于所有其他途径均已穷尽的情况。
实施时间表与策略展望
目前“新安排”尚未正式运作。在香港全面实施前,需要对《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进行正式的法律修订。
随着香港与内地司法合作格局的演变,这项改革为跨境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务实、更现代化的框架。我们正密切关注这些修订的立法进展,以确保我们的客户能在这些新措施生效的第一时间,充分利用其带来的便利与高效。
点击 此处 查看《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林思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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