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前言
为了建立关系或确保商业交易,个人和企业一般会协助客户或别人开设和操作银行账户,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其银行账户用来接收款项(特别是海外款)。
相关的法律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OSCO)第25条,任何人事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另 外 , 如 果 某 人 与 任 何 其 他 人 协 议 进 行 一 项 行 为 , 而 该 协 议 如 果 按 照 他 们 的 意 图 执 行 , 则 (a) 必 然 会 构 成 或 涉 及 任 何 罪 行 , 则 该 人 犯 了 串 谋 处 理 《 刑 事 罪 行 条 例 》 ( 第 2 0 0 章 ) 第 1 5 9 A 及 1 5 9 C 条 下 的 可 公 诉 罪 行 的 财 产 的 罪 行 ; 或(b)如果不存在使犯罪或任何犯罪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就会这样做。
证据的分析
当账户被欺诈者用于汇款的个人或公司被指控密谋处理已知或被认为代表可公诉罪行收益的财产时,控方有责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罪行的每一个要素。
在决定这些事项时,法院将考虑到,除其他外:
- 所涉资金的性质,特别是有关资金是否是有关实体/个人从其真正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 被告是否真正相信该资金来自合法的商业活动;及
- 这些资金是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6)(a)条,在确定什么是 "可公诉罪行的收益 "时,必须存在将付款与犯罪联系起来的 "报酬 "关系。 付款必须来自于犯罪,或由犯罪产生,或因犯罪而收到。 就《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而言,没有以与实施上游犯罪有关的奖励性质支付或收到的钱,不符合该罪行的收益的条件。 终审法院在 HKSAR v Li Kwok Cheung George (2014) 17 HKCFAR 319
此外,还应该参考英国在R v Gabriel [2007] 2 Cr. App. 在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为,从合法商品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在没有向国内税收局或就业和养老金部申报利润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利润转化为Proceeds of Crime Act 2022 中的 "犯罪财产"。
近期案件
HKSAR v LIN Tzu-chia (D1); 及 TSAI LU Chin-Lin (D2)
背景
第一被告(D1)和第二被告(D2)是台湾居民。 他们面临着 "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的指控。
D1和D2分别于2008年2月18日和3月25日被香港警方逮捕。 他们于2010年6月28日被指控犯有 "洗钱罪"。 两名被告获准保释,并获准前往台湾,但必须随时通知香港警方。 两名被告都没有出席提审,因此对他们发出了逮捕令。
按照引渡程序,D2于2021年10月3日从秘鲁被护送到香港。
检控的主张
简而言之,有无可争议的证据,即D1、D2和其他被指串謀控制的当地银行账户接收或 "输送 "来自世界各地(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的 "唯一指定方"(UNPs)的资金。 持有这些银行账户的公司是Found Talent、Rich Intensify、Denton和Spread Eagle。 它们是在伯利兹、萨摩亚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
被告的主张
D2选择不提供证据或传唤任何证人。
D2是一家名为Sol Young(原名Young Fast)的台湾公司的雇员。 Young Fast/Sol Young从事国际贸易。 此事的起因是Young Fast/Sol Young向尼日利亚的买家出售货物,然后将其收入送回台湾。
合法的提货单被用来证明Young Fast/Sol Young在尼日利亚从事贸易活动。
D2认为,转入Found Talent、Rich Intensify、Denton和Spread Eagle账户的资金是由来自尼日利亚的汇款代理人汇出的。
证据的分析
在有关期间,共有357名UNPs向Found Talent的银行账户转移了约1870万美元,其中约1,780万美元被转移到Young Fat/Sol Young在台湾的各种银行账户。 同时,在犯罪期间,共有170名UNPs向Rich Intensify的银行账户转移了总计约1,140万美元;其中总计约1,000万美元被转移到Young Fast/Sol Young在台湾不同银行账户。
Denton和Spread Eagle没有直接从UNP收到任何款项,但他们各自分别向台湾的Young Fast/Sol Young转移了总计约870万美元和160万美元。
控方辩称,UNPs的每笔付款看起来都很可疑,因为它不是来自尼日利亚或杨致远/索尔杨的任何客户。
被告声称,他们认为尼日利亚的汇款代理人就是这样将奈拉转到香港的。 被告人还认为,Found Talent和Rich Intensity收到的资金是属于Young Fast/Sol Young的奈拉,被兑换成美元。
法院认为,Young Fast/Sol Young在尼日利亚获得的收入似乎是合法的,以奈拉计算的收入必须以某种方式汇往台湾。 法院进一步认为,无论使用汇款代理人和汇款代理人使用的方法,都不会改变资金的性质--这是Young Fast/Sol Young公司从其贸易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Young Fast/Sol Young是骗局的一部分,或与UNPs有任何关系的主张。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Young Fast/Sol Young公司在尼日利亚从事合法贸易,并合法地赚取奈拉。 因此,法院认为,D1和D2极不可能对任何骗局知情。
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控方没有证明其针对D1和D2的案件没有合理的疑问,因此,法院认定D1和D2没有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的罪行。
实务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因家人或商业伙伴没有或能及时开了银行账户,或需要财务援助,你可能需要帮助他们;或以方便汇款安排资金转到另一人或企业的银行账户。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有关账户被暂停或关闭,以及受到法律和声誉的损害,还可能使你面临被指控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的风险。 这种犯罪不需要实际知情。 此外,持有该账户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也可能被调查并面临类似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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