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GDPR合规指南:欧盟数据法解读

alfred leung YTL LLP

对于香港企业——从灵活的初创公司到有意开拓欧洲市场的成熟企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构成了一道关键合规边界。该法规的域外适用效力与严格执法机制意味着,非欧盟企业常被纳入其管辖范围,且所需履行的义务往往远超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的规定。

主动遵守GDPR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赢得信任、规避重大财务与声誉风险、顺利进入欧洲经济区市场的战略优势。

GDPR广泛的管辖范围解析

GDPR的核心原则在于其域外直接适用性。若符合法规第3条规定的以下任一条件,香港企业即须遵守:

  1. 设立机构标准: 企业在欧盟设有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稳定机构,且数据处理行为与该机构活动相关——无论数据处理行为实际发生在何地。

  2. 目标指向标准: 企业虽在欧盟无实体存在,但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对其在欧盟境内发生的行为进行监控。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强调该评估需按数据处理活动逐项判定,这意味着企业的部分业务可能需适用GDPR。

核心合规义务:超越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的范式

GDPR建立了全面的问责框架,直接赋予数据控制者(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者)与处理者(依控制者指令行事者)法定责任:

义务GDPR要求香港企业核心关注点
合法依据每项处理活动均需具备书面合法事由(如同意、合同履行、合法利益)EDPB近期Meta案裁决与欧盟法院判决已大幅限缩「合同履行」依据在行为广告等场景的适用。合法利益评估需通过书面三重测试。
数据主体权利赋予个人多项权利(查询、更正、删除、可携、反对)控制者须免费提供透明化权利行使渠道,并无不当延迟予以响应。
处理者管理处理者承担直接法定义务。控制者仅可选用提供「充分保证」的处理者,且须签订GDPR合规合同。EDPB最新指引(22/2024号意见)明确:控制者对其处理者及次级处理者的合规性持续担责,必须保持对全处理链的监督。
数据泄露通报知悉泄露事件后72小时内必须向监管机构通报,若构成高风险还须通知受影响个人。此主动申报义务与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现行有限通报机制形成鲜明对比。
处理记录(ROPA)控制者与处理者(除少数中小企业豁免外)必须详细保存处理活动记录。该文件是合规体系的基石,可证明组织对数据流向的掌控能力。欧盟委员会已提议为中小企业简化此项要求。
数据保护官(DPO)公共机构或核心业务涉及大规模系统性监控/特殊类别数据处理的企业必须任命。即便非法定强制,指定负责人仍是展现合规承诺的最佳实践。

国际数据传输合规路径

从欧洲经济区(EEA)向香港等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除非基于确保「实质上等效」保护水平的核准机制(GDPR第五章),否则将被禁止:

  1. 充分性认定: 欧盟委员会可认定第三国法律体系提供充分保护。香港目前未获认定,但向已获认定司法管辖区(如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DPF)可自由传输。

  2. 适当保障措施: (无充分性认定时主要工具):

    • 标准合同条款(SCCs) 欧盟委员会2021年新版SCCs为不同传输关系(控制者至控制者、控制者至处理者等)提供模块化合同框架

    • 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s): 跨国企业经欧盟监管机构批准的集团内部全球合规政策。

  3. 施雷姆斯II案要求:根据欧盟法院里程碑判决,仅依赖SCCs(或BCRs)不足以保证合规。数据输出方必须开展传输影响评估(TIA),研判目的地国家法律(如政府监控法律)是否削弱SCCs效力。若存在风险,须实施加密技术等补充性技术与组织措施。

香港企业常见问答

1. 我司是否必然适用GDPR?
若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且满足(a)在欧盟设有机构,或(b)向其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其行为,即须合规。EDPB《管辖范围指南》明确,单笔欧元交易或使用欧盟特定语言均可构成目标指向证据。

2.违规经济风险实际多大?
GDPR采用分层级巨额罚金机制,处罚对象涵盖整个「企业集团」:

  • 上限层级: 违反核心原则或数据主体权利,最高处2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4%(取较高者)。

  • 标准层级: 其他违规(如管理失职),最高处1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2%(取较高者)

3. GDPR与香港条例对敏感数据的处理差异?
GDPR明确定义「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如健康、生物识别、基因、种族来源、性取向数据),原则上禁止处理(除有限例外情形)。该制度较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的「敏感个人资料」概念更为严格精准。

4. 是否必须在欧盟设立代表?
是。根据第27条,若企业无欧盟机构但受目标指向标准管辖,必须在数据主体所在成员国指定书面授权代表(极少数例外)。该代表将作为监管机构与数据主体的联络点。

5. 合规建设首要步骤?

  • 开展数据映射: 建立完整处理活动记录(ROPA),掌握数据资产全貌。

  • 实施差距分析: 对照GDPR要求全面审查现行处理活动与政策。

  • 确立合法依据: 为每项处理目的书面记录法律基础。

  • 修订隐私声明: 履行第13-14条告知义务,确保透明性

  • 强化安全措施: 采用与技术发展水平及处理风险匹配的技术与组织措施。


我们的专业支持

我们(联合欧盟律所)为香港企业提供GDPR全流程解决方案,包括:适用性评估、差距分析、合规体系搭建(处理协议起草、数据主体请求管理)等专业服务。如需咨询具体合规义务及定制实施路径,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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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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