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代他人持有股票是投资和遗产规划领域的一种常见做法。这种安排是指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代表另一个人(称为受益人)合法持有和管理股票。
一个简单信托,受益人对信托的资本和收入拥有直接和绝对的权利。财产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但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没有决定权。被动信托的受托人只是一个名义人,财产以其名义持有。除未成年人的被动信托外,受托人无需履行任何主动职责。受托人只需遵从受益人对信托资产的合法指示即可。
以信托方式持有股票有其优点,但也有一些缺点需要考虑。
优点:
- 信托责任: 受托人有法律义务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这一责任确保股份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让受益人安心。
- 资产保护: 以信托方式持有股票可在出现意外情况或个人财务困难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 遗产规划: 信托安排可作为遗产规划的有用工具。通过信托持有股票,您可以计划在去世后将资产顺利转移给您希望的受益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遗嘱认证的复杂性。
缺点:
- 失去控制权: 受托人必须按照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可能与受托人的投资目标或策略相冲突。受托人的决策权是有限的,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协议的条款。
- 受托人的责任: 受托人可能要为任何违反信托义务或不当管理信托资产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潜在的经济处罚或个人名誉损害。
- 行政负担: 以信托方式持有股份需要管理股份的行政工作,如记录、报告和税务合规。这种额外的工作量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并可能造成高昂的成本。
- 对受益人的限制: 受益人对信托股份的控制权可能有限。他们可能需要依赖受托人做出决策或批准某些行动,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管理自己投资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文件
信托声明书通常用于创立和记录涉及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信托安排。 信托声明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规定名义股东或受托人以及实益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会就名义股份授予受益所有人授权书。 然而,根据名义股东与实益拥有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名义股东可能不愿意就名义股份授予广泛的授权书。
另外,受托人和被代理人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记录并规范双方在被代理人股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必须妥善记录任何信托/被提名人安排,否则就需要通过昂贵且不确定的法庭程序来澄清立场。 最近在以下案件中的一项判决就证明了这一点 Suen Ming Lam v Lau Hoi Chin ([2023] HKCFI 2739)。 该诉讼于 2016 年首次提起,2023 年 10 月 24 日,原讼法庭需要在考虑了所有相关证据、陈词和诉讼各方提交的材料后,方能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股份代持的安排。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本说明中的内容或与股权代持的的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
梁延达,合伙人
(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 电话:852 3468 7202)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是一家位于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这篇文章的内容仅是概括性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