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条例》(第645章)(以下简称“该条例”)及其附例已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该法例提供了承认和执行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判决的机制。 根据该条例,在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更广泛于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香港执行,反之亦然,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该条例生效日(即2024年1月29日)起作出的判决。 该条例涵盖了大多数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与合约、侵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争议有关的判决。 然而,与刑事或行政事项或违反公共政策的事项有关的判决不在该条例的范围之内。
中国内地判决于香港的注册和执行程序:
- 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向香港法院存档原诉传票以及誓章就在两年时效期内符合资格的中国内地判决向法院申请登记令。
- 在作出登记令后,申请人应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给可能被执行该判决的所有人。
- 任何该人士可以在收到注册登记通知书后的14天内申请撤销就该判决进行的登记。
- 在可作出撤销申请的期限到期或该申请已被处理后,可以进行执行登记判决的行动。
主要变更:
该条例与先前有关注册及执行中国内地的判决的法例,即《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第597章)(以下简称“旧法例”)相比,该条例的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专有管辖权的要求
在旧法例下,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的相关合同要求各方已同意具有中国内地或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条款才能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判决。 但目前根据该条例,这项要求已被删除,只要各方能展现在诉讼开展时能显示出与中国内地或香港建立联系即可。
- 扩大可执行中国内地判决的范围和类别
在旧法例下,仅限于与合约争议有关的判决可在香港受承认及作出执行。 然而,在该条例下,除了与合约争议有关的判决外,由其他事项引起的判决,例如属于刑事性质的判决但具有作出赔偿和损害支付的命令都受承认及可作出执行。
尽管如此,该条例仍不适用于婚姻和家庭、继承相关的案件、某些知识产权和海事案件、遗产管理或分配之案件、公司破产或破产案件等有关的判决。
- 扩大救济的范围
在旧法例下,仅有关金钱救济的判决可被执行。 然而,在该条例下,可执行的救济类别已扩大,不仅包括金钱救济,还包括禁制令或具体命令等非金钱救济均可执行。
- 扩大可承认和执行的法院和审判机构范围
该条例还扩大了可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法院和审判机构范围。 就香港而言,由竞争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和土地审裁处所颁布的判决均接受认可及可被执行。 就中国内地而言,不再仅限于特定指定法院的判决而由初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接受认可及可被执行。
结论
这项新的法例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了在中港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诉讼的需求,让跨境判决更容易执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利益及节省成本。 展望未来,我们预计在该条例实施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判决执行和注册将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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