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
洗黑钱

litigation alfred leung YTL LLP

前言

判决是法院确定对被认定犯有刑事罪的个人进行适当处罚的过程。 刑事判决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惩罚、改造和威慑的一种手段。这是一个复杂和多方面的过程,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性质和罪犯的个人情况。

考虑因素

判刑决定由法官作出,他/她在确定适当的刑罚时必须考虑相称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刑事判决针对处理可起诉的犯罪所得(通常称为 "洗钱")有关的判决的因素。

在决定洗钱的适当刑罚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前的先例案件中所确立的指引。 特别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v 许有益 [2010] 5 HKLRD 536一案中认为,对处理可公诉罪行的收益的罪行没有判刑指引,但在判刑时将参考以下因素:

  1. 涉案的金额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这次交易所获得的利益。
  2. 控罪的罪责是协助、支持及鼓励有关的公诉罪行,故此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及涉及“洗黑钱”的次数是有关连的因素。
  3. 处理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控罪与有关的公诉罪行不一定有直接关系,但若果有关的公诉罪行是可以确认的,那么法庭是可以在处理控罪时考虑有关公诉罪行本身的刑期。
  4. 若案件涉及国际跨境成分,法庭可采用较严峻的刑期,以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及银行中心的形象受损。
  5. 涉案的时间。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该案中还考虑了以下12个案件的判决:

案件

金额(港币)

量刑基准

Xu Xia Li & Another

$11,000,000 (不认罪)

2年9月

Javid Kamran

$1,000,000 (认罪)

3年

Chow Ying Ki

$3,000,000 (不认罪)

4年

Yam Kong Lai

$4,000,000 (不认罪)

4年

Zhan Jian Fu

$2,000,000 (Guilty plea)

两项控罪,每项3年

李家琪

$11,570,000 (不认罪)

3年

Chen Szu Ming

$17,000,000 (认罪)

5年

范石洪

$15,000,000 (不认罪)

5年8月

王语忻

第一被告 - $5,000,000 (认罪)

第二被告 - $6,500,000 (认罪)

第7被告 - (认罪)

第8被告 - $600,000 (认罪)

第9被告 - $600,000 (认罪)

4年

4年

4年(最终刑期)

3年

3年

Mak Shing

$15,000,000

4年

Abayomi Bamidele Fayomi

$1,243,000

3年6月

Jain Nikhil

$3,900,000

5年

另外,上诉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v云国强[2012] 1 HLLRD 197 案之指出一般而言"洗黑钱"罪行的判刑应主要反映清洗"黑钱"的数额,而非被告人或其他人 的得益。原因是要证明有关得益,非常困难而在大多数"洗黑钱"案件亦可能没有证据显示"黑钱"究竟是从什么公诉罪行所生的。  

此外,如果有资料证明 "黑钱 "来源于严重犯罪,包括贩毒、绑架勒索、非法贩卖人口、其他有组织犯罪等,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巨大,则应上调刑期。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v云国强[2010] 5 HKLRD 536案,上诉法庭张泽佑法官在判案书上列出多宗"洗黑钱"案件所涉的金额和判刑。当涉案"黑钱"是100至200万元时,量刑基准约为3年,300万元至600万元约为4年,而1,000万元以上则可超过5年。   

近期的案例

于2023年6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v 温少玲 (DCCC496/2022)的案件中,被告承认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及(3)条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被告人犯案是时间约7个月。 在该案中,被告利用琪香港赛马会的投注账户,帮助另一人清洗总额为港币2,242,120元的款项。 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知道款项如何得来或来自严重或有组织罪行,亦没有证据显示本案涉及国际或跨境成。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已拒绝将其账户借给别人,以及她的参与程度,适当的量刑点为3年。 

主要启示

"洗黑钱 "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间接地鼓励犯罪活动,而且还试图使犯罪所得合法化。不断了解最新的要求,识别风险,加强其内部控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方法,报告可疑活动,并加强内部控制,是最重要的。

如你正面临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希望审查和加强现有的内部合规程序,请联系我们。

  梁延达,合伙人(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电话:852 3468 7202)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家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或任何形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