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洗钱罪行

corruption and bribery 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前言

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香港执行该政府间机构颁布的建议,以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

于2022年12月7日,立法会通过了《2022年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后的条例在2023年第二季度分阶段生效,包括于2023年4月1日的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以及2023年6月1日的虚拟资产供应商许可制度。 由于该修订条例的通过,各监管机构已经修订并推出了新的指导方针,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公司注册处。 

本文列出了在香港监管洗黑钱的主要法规,并强调了主要的洗黑钱罪行。

什么是洗黑钱?

根据《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AMLO),洗钱指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 —

(a) 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

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域外管辖罪行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对洗钱的定义有明确规定。如果相关行为在香港发生会构成可公诉的罪行,相关的行为也受AMLCO管辖。 

罪行--处理犯罪所得

一般来说,处理犯罪所得的主要罪行将涉及:

  1. 转移或转换可公诉罪行的收益;
  2. 使用、获取或拥有可公诉罪行的收益;
  3. 达成或成为一项安排的一部分,使用或控制已知或被认为是可公诉犯罪所得的财产;
  4. 共谋处理已知或被认为是可公诉犯罪所得的财产。

这些罪行需要知道或怀疑有洗钱行为。 检方需要证明嫌疑人新的财产或金钱来自于可公诉犯罪的收益。 此外,怀疑不一定是明确的,也不一定与具体的事实有关--但必须比想象的要多。

值得注意的是,可公诉罪行的收益包括从最初的可公诉罪行中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利润。 

在香港不同的法例下的各种罪行,不仅包括公开的洗钱过程,它还包括没有进行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保持记录,以及没有报告可疑的洗钱活动。

罪行 - 没有及时举报

  1. 没有及时举报 -- 在相关法律范围内的企业工作的人知道或怀疑,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但没有向有关公司的主管人员和/或有关监管机构举报。
  2. 通风报信 -- 一个人知道或怀疑另一个人参与了与洗钱有关的调查或正在考虑进行调查,但向其他透露。

主要法例

在香港,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有关的主要立法是《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贩毒(追讨得益)条例》(DTROP)、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UNATMO)、《联合国制裁条例》(UNSO)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WMD(CPS)O)。

《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615章)(AMLO)规定了与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有关的法定要求,其中包括金融机构、持牌公司(包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放债人、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专业人士。 

《贩毒(追讨收益)条例》 第405章)(DTROPO)规定了追踪、没收和追讨贩毒收益,并规定了与处理这些收益或代表这些收益的财产有关的罪行,以及附带或相关事项。 该条例要求,如果知道或怀疑任何交易涉及贩毒收益,就必须报告可疑的交易。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第455章)(OSCO)规定了调查有组织犯罪和某些罪犯的犯罪所得的权力;规定了与处理犯罪所得或代表犯罪所得的财产有关的罪行;并规定了附属和相关事项。OSCO要求人们在知道或怀疑任何交易涉及犯罪收益的情况下,报告可疑的交易。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第575章)(UNATMO)规定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中有关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反恐条例》规定,如果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的财产,必须报告可疑的交易。

《联合国制裁条例》 (Cap. 537) (第537章)(UNSO)规定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方实施的制裁。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第526章)(WMDO)禁止提供会或可能协助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展、生产、购置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服务。 

实务建议

随着线上支付不断被采纳和加密货币的应用,香港的监管机构正在迎头赶上,修订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打击洗钱活动。 了解最新的要求,识别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方法,报告可疑活动,以及加强内部控制,是最重要的。 

如你正面临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希望审查和加强现有的内部合规程序,请联系我们。

 梁延达,合伙人(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电话:852 3468 7202)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是一家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这篇文章的内容仅是概括性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