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执法: 廉政公署与证监会联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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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上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廉政公署)宣布展开一项代号为“导火线”的联合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逮捕了八名涉案人员,其中包括三家持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涉嫌参与一起复杂的贿赂及内幕交易案。

对于法律总监和首席合规官而言,“导火线行动”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时代已过渡到执法协同的时期。证监会与廉政公署根据2019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建立的正式联盟,构建了一个将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权力相结合的强大机制。

点击此处查看 证监会官方新闻稿廉政公署的官方新闻稿.

导火线行动:战略协同的实践

该调查最初源于证监会针对一系列配售前可疑价格波动展开的调查。证监会关于可能存在“回扣”的初步调查结果,促使该案移交廉政公署,使案件性质从监管违规转变为刑事贪腐调查。

  • 指控内容:两家持牌经纪行的高管涉嫌从一家持牌对冲基金的拥有者处收受超过400万港元的贿赂。作为交换,他们提前透露了私募发行的信息,使该基金得以建立空头头寸,从中非法获利约3.15亿港元。
  • 处理方法:通过引入廉政公署(ICAC)介入,当局将一宗复杂的市场失当行为案件——该类案件有时难以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以刑事标准予以起诉——转化为《防止贿赂条例》(POBO)下的腐败先行行为。

廉政公署与证监会联盟的力量

廉政公署与证监会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使两家机构能够突破各自职权范围的传统限制。

 

证监会的权力

廉政公署的权力

提供资料

可强制要求出席及作答;不得就以某项罪行自证己罪为由保持缄默(第184条)

有权根据第14条通知强制索取资料(第14条)

逮捕及旅行证件

无权逮捕或拘留

有权逮捕、拘留长达48小时及扣押旅行证件(第10条)

证据的使用

被强制取得的证供一般不得在刑事审讯中直接用作对提供者不利的证据(第187条),但允许衍生使用

直接使用被强制取得的资料以指控受讯人受到限制(第20条),但可用于指控他人(包括共谋者)

相互关联的法律框架

机构现须从以下三个主要法定方面评估其风险: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内幕交易(第291条)仍属双轨制罪行(民事或刑事)。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内幕交易(第291条)仍属双轨制罪行(可循民事或刑事途径处理)
  3.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根据第25条,“处理明知或相信属于可公诉罪行所得的财产”构成洗钱。此类资金可能受到冻结及没收令的约束。

这意味着什么

  • 持牌法团营运者须知: 机构的内部控制必须足够健全,不仅能发现市场不当行为,还能揭露可能助长此类行为的腐败现象。机构的信息隔离墙(Chinese walls)是否真正严密无隙,且是否建立在诚信文化的基础上? 

  • 法律总顾问须知:必须摒弃对合规问题的孤立看待。 “导火线”行动表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调查可能瞬间演变为廉政公署(ICAC)的凌晨突袭。危机管理计划必须考虑到可能发生逮捕、对办公室和住所的同步搜查,以及资产的立即冻结。

  • 个人须知证监会强制权力与廉署逮捕权力的结合,构成极具压力且法律上极为复杂的局面。在调查展开的首48小时内,任何失误都可能带来改变一生的后果。正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所述及的洗黑钱案件所示,法院采用客观测试——即一个合理的人在当时情况下会相信什么——而非单纯考虑涉案个人实际知道什么。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如何协助您

面对证监会与廉署的联合调查,必须制定一套精密周详的辩护策略,同时处理规管及刑事层面的风险。本团队提供综合辩护、内部调查及危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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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 合伙人

alfredleung@hkytl.com; +852 3468 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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