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违反《上市规则》如何导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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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变化的企业管治和监管合规环境中,最近香港区域法院审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袁志平及其他 [2024] HKDC 1123 一案对欺诈、串谋诈骗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等错综复杂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此案涉及欺诈行为和串谋诈骗的指控,凸显了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建议和合规框架的重要性。

案件的背景

案件围绕三名被告,他们被控多项欺诈、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罪。指控源于香港上市公司应用丰盛控股有限公司(ADH)向桉泰国际信贷有限公司(OTI)提供的一系列贷款,而 D2 持有该公司的大量股份。控方指控 D1 作为 ADH 的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没有披露他与身为 OTI 股东的 D2 的婚姻关系,从而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并与 D2 和 D3 串谋诈骗。

对三名被告的所有控罪,法院最终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律问题和分析

A. 欺诈和串谋诈骗

检方指控的核心是 D1、D2 和 D3 阴谋隐瞒 D2 在 OTI 的重大利益,从而误导 ADH 及其股东。指控包括:

欺诈: D1 被指控在 ADH 批准向 OTI 提供贷款时没有披露他即将与持有 OTI 40%股份的 D2 结婚。控方认为,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210 章)第 16A 条,这种不披露行为构成欺诈。

串谋诈骗: 被告被控合谋将 OTI 股份转让给 D3,以规避《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从而误导 ADH 及其股东。 控方指控 D2 利用 D3 代其持有 OTI 股份,将其表面持股比例从 40% 降至 20%,以规避披露要求。 

法院认为,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 D1 故意隐瞒他与 D2 的关系,也未能证明被告串谋诈骗ADH。 此外,法官认为 D1 听从了 ADH 公司秘书的合规建议,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有不诚实的意图。

股权持有安排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被用来规避法规,则可能构成串谋诈骗。

B.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义务

案件的另一个方面是对香港《上市规则》的解读,特别是第 14A 章;该章对关连交易做出了规定。控方认为,由于 D2 作为 D1 的配偶持有 OTI 的大量股份,因此应将向 OTI 提供的贷款作为关连交易进行披露。

但法院认为,《上市规则》并未明确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披露,因为在批准贷款时,D1 和 D2 尚未结婚。法院指出,虽然《上市规则》旨在通过确保透明度来保护股东利益,但并不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控方未能证明贷款属于关连交易的范畴。

C. 证据的可采纳性 

该案还强调了刑事审判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辩方质疑从 D3 手机中提取的 WhatsApp 消息的可采性,认为廉政公署(ICAC)非法获取了这些证据。法庭进行了 “案中案”,以确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法庭裁定,廉政公署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而且 D3 是自愿提供手机密码的。这一裁决强调了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确保合法取证和保护被告权利的重要性。

对公司治理和合规的影响

这一案例明地提醒我们,企业治理和监管合规的复杂性。董事和高管必须提高警惕,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义务,尤其是在处理关连交易时。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欺诈和串谋诈骗的指控。

我们如何协助

  1. 合规咨询: 我们提供合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了解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尤其是与关连交易和披露义务相关的规定。
  2. 欺诈和白领犯罪辩护: 我们的团队在为客户辩护欺诈、串谋诈骗和其他白领犯罪指控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代理,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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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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