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发表了一份有关《证券 及期货条例》的谘询文件向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牌法团发出通知 - 在管理私人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方面发现的不足之处和不合标准的行为 (“通函“). 根据该通告,证监会已对若干从事管理私人基金及全权委托户口的持牌法团(“持牌法团”)进行监管。资产经理“),并发现了各种不足之处和不合标准的行为,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或其高级管理层缺乏诚信,以及高级管理层未能提供有效监督。这些缺陷和不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公司法》下的义务。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操守守则》)”), the 《基金经理行为守则》 (”FMCC“)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内部控制指南“)。
证监会特别提醒资产管理公司关注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和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投资者信息和估值方法等方面。有关上述各领域违反监管规定的详细例子,请参阅《通告》。
当资产经理知悉任何重大违规、违反或不遵守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况,便有责任根据《操守准则》第 12.5 段立即向证监会汇报。据我们观察所得,证监会非常重视这项责任。证监会在决定对资产经理可能采取的纪律行动时,往往会考虑资产经 理主动向证监会作出的自我举报。
证监会将继续通过非现场监察、现场检查和专题审查等方式,监督资产管理公司持续遵守适用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其符合法规。证监会还强调,来年将优先打击资产管理行业的不当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继续加强其监督和合规职能,以确保全面遵守所有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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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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