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1月23日, 一名女子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士的身分。被告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情透露,廉署于2022年8月中接获一封由被告发出的电邮,投诉一名银行客户怀疑行贿一名银行职员以协助其取得贷款。被告其后获廉署人员提醒不要向其他人士披露其举报,否则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
调查发现被告于2022年9月中向该银行发送电邮,披露上述银行客户是廉署调查的受调查人,以及该调查的详情。
为了保护调查的公正性和被怀疑者的声誉,《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了两项非法披露的法定罪行。
- 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该项调查的标的之人(受调查人)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标的此一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 (《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或
- 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公众、部分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一经定罪,可处港币10,000元罚款及监禁1年。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0(2)条的规定,凡在与调查有关连的情况下,以下情形的披露不会构成《防止贿赂条例》第30(1)条所列的罪行:-
- 已就逮捕受调查人发出手令;
- 受调查人已(不论有或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被逮捕;
- 受调查人已被根据《防止贿赂条例》送达予他的通知书要求提交法定声明或书面陈述;
- 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将限制令送达任何人;
- 受调查人的住所已根据在《防止贿赂条例》下发出的手令被搜查;或
- 受调查人已被根据《防止贿赂条例》送达予他的通知书要求向专员交出其管有的任何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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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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