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
香港的保釋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基 本 法 》第二十八條有關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亦(部分)包含了保 釋權力: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在刑事審判程序的多個階段,都需要考慮是否應釋放或拘留被告,這些階段包括:
定罪前
- 首次被捕時
- 被捕或被捕後受到指控
- 不出庭
- 首次出庭
- 未定罪或未被宣告無罪
定罪後
- 保釋候刑
- 保釋等候上訴
誰可以批准保釋
除法庭批准保釋以外,警方、廉政公署、死因裁判官及入境事務處等機構,亦可分別根據《警察條例》(第 232 章)、《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及《入境條例 》(第115章)批准保釋,惟須視乎所涉事宜的性質及調查及/或研訊的階段而定。
法院施加的保釋條件
在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G及第9D(1)條的規定下,法庭應下令准許被告保釋,不論他是否已被送審。但是,如出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2)條所規定的情況,法庭有權對批准保釋施加條件。只有在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所述情況時,才可拒絕保釋。
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可能施加的條件類型包括要求獲准保釋的人可以包括:
- 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 不准離開香港;
- 向警察局報告;
- 住在指定地址,並在上述時間之間在該地址;
- 不得進入任何場所或房舍;
- 不要靠近某地方;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某人;及
- 簽訂保證書或由擔保人擔保。
擔保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被告履行義務並同意在被告違約時沒收一筆錢的人。
為被告提供擔保人的人有責任確保被告在指定的日期出庭,並在必要時將被告帶上法庭。因此,他表示有信心被告不會潛逃,並願意冒所需金錢的風險,以證明他的信心是正確的。保釋當局極為倚重擔保人所表達的信心。
擔保人的資格
擔保人必須有足夠的能力,並可在宣誓後對其經濟能力進行審查。法院將考慮擔保人的財力、品行和前科以及與被告的關係(包括關係)。 嬰兒和在押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 被告同意賠償的人不會被接受。
如果被告未出庭如何處理
擔保人可能會被傳喚出庭,解釋被告未出庭和/或未遵守法庭規定的任何條件的原因。 此外,擔保人繳納的保證金將被沒收。
近期的案例強調了擔保人的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 v 馬鐘鴻 及其他 [2023] HKDC 436)
於2021年6月, 馬鐘鴻先生馬先生)從海上非法進入香港。三個月後,他向入境處自首,並表示希望被遣返中國內地。馬先生被入境事務處扣留時,廉政公署在另一宗案件中控告他洗黑錢。 馬先生其後在兩宗不同案件中被控,即 STCC 2969/2021(非法逗留香港)及 STCC 3381/2021(洗黑錢)。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馬先生成功申請保釋,並附帶多項條件,包括由三名人士(即羅女士、林女士及何先生 )作為馬先生的擔保人繳存保證金。以下是每位擔保人繳付了保證金數額的摘要 :
STCC 3381/2021 | STCC 2969/2021 | |
羅女士 | HK$1,000,000 | HK$500,000 |
林女士 | HK$100,000 | HK$50,000 |
何先生 | HK$400,000 | HK$100,000 |
於2022 年 10 月 25 日,馬先生未出庭參加提審。因此,法庭下令沒收擔保人提供的所有擔保。 擔保人隨後向法院申請解除被沒收的擔保。
羅女士提出的論點
羅女士,55 歲,已婚。 她是馬先生的嫂子。 她與丈夫(馬先生的哥哥)、兒子和兩個女兒住在深圳。她一直是家庭主婦。 羅女士的丈夫在接受腎移植手術後已經失業 8-9 年。 羅女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和心臟病。羅女士一家每月的醫療費用約為 15,000 港元。 羅女士提出的存款是她多年的積蓄。
林女士提出的論點
林女士,57 歲,離異。 她是馬先生的表姐。 她是一名服務員,月收入約為 12,000 港元。她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一用於支付房租。 此外,她的部分收入將用於購買藥物,她自 2019 年起一直被建議服用這些藥物。 林女士表示,她在聆訊前10天花了約3,800港元看醫生。
林先生提出的論點
何先生,一位 86 歲的老人。他與馬先生相識幾十年,他的侄子曾為馬先生工作。 何先生患有前列腺癌、高血壓、高血脂和高血糖。
法院判決
法院強調,擔保人負有將被告帶回法院的重大責任。 擔保人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收回擔保的理由。[1] 擔保人有責任以高標準證明是否應退還部分或全部現金擔保。[2] 沒有罪責是不夠的;最重要的是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監控被告的行動和行蹤。[3]
儘管羅女士、林女士和何先生不幸的情況,法院認為他們沒有採取積極和適當的措施確保馬先生出庭,他們提出的押金將被沒收。
主要啓示
果被告不遵守保釋條件或潛逃,擔保人所交的保證金便會被沒收。一個人在同意擔任擔保人之前,順充分瞭解其責任和義務的性質。假如擔保人認為被告可能不會自動歸押或可能不會遵孚所有保釋條件,便應立即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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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v Horseferry Road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 Pearson [1976] 1 WLR 511 at 514C-D
[2] Wan Shui-ying & Another v Attorney General [1990] 2 HKLR 139 at 143F-144A
[3] Choudhry and Hanson v Birmingham Crown Court [2007] 10 WLUK 731
梁延达,合伙人(alfredleung@hkytl.com; 852 3468 7202)

江之航,見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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