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董事资格令
《香港证劵及期货条例》

Disqualification Orders 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前言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17章)特别授权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向香港法院申请取消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的董事资格令。

在香港,取消资格的期限可长达15年,这取决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取消资格期间,被取消资格的人不得参与任何公司的管理、推广或组建。 如果被取消资格的董事违反命令,可能会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在香港,董事资格取消令在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关的法律

《证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条规定:

(1)凡任何法团属或曾属上市法团,如证监会觉得在任何有关时间,该法团的业务或事务曾以以下方式经营或处理 —

(a) 欺压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

(b) 涉及对该法团或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c)导致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法团的业务或事务的所有资料;或

(d) 对其成员或其任何部分成员造成不公平损害,

则证监会可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以呈请方式向原讼法庭申请根据本条作出命令。

(2)原讼法庭接获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如认为某法团的业务或事务曾以第(1)(a)、(b)、(c)或(d)款描述的方式经营或处理,则不论经营或处理方式是否透过包含单一次的作为或一连串的作为或是没有作出任何作为的行为,原讼法庭均可 —

(d) 作出命令,饬令某名须为该等业务或事务曾如此经营或处理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 —

  1. 担任或留任该法团或其他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该法团或其他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
  2. 以任何方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关注或参与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管理、

在命令指明的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

可以参考《证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和普通法,它们对《证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条中使用的一些术语作了进一步澄清。 举例来说:

第214(1)(b)条: 根据《证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分第214(1)(b)条的定义,"亏空 "是指 "误用,包括挪用任何财产"。

第214(1)(b)条: 在这个意义上,"滥用 "包括根据(除其他外)任何一般法律规则,公司或董事会被禁止或无能力或未经授权而对公司财产进行的任何处置,或董事为促进公司的成功和适当目的而不按照其职责进行的处置。

第214(1)(b)条: "不当行为",根据《证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分的定义,是指 "以错误的方式实施本来合法的行为"。

第214(1)(c)条: "其他不当行为 "涵盖了广泛的不当行为,很可能是 "皮带和支架 "的条款。

第214(1)(c)条: 这可能包括未能披露在涉及公司的重大交易中的个人利益,或导致公司发布的公告在一个或多个重要环节上是虚假或误导的。

第214(1)(d)条: "不公平的损害 "行为,指的是导致公司成员受到损害的行为,而这种损害是可以避免或改善的,不会损害作为特定交易方的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的判决

2023年5月22日,香港原讼法庭命令(i)Joseph Lau先生(Luxe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Luxey)的前执行董事),为期8年;及(ii)Mr. (ii) Eric Chung(Luxey的前执行董事),在5年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算人、接管人或财产或业务经理;以及(b)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都不得涉及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

背景 

Luxey于2000年7月7日在GEM上市。 该请愿书涉及Luxey试图收购Ratio针织厂有限公司(Ratio),最初没有按原计划在2010年进行,随后在几个月后的2011年以Luxey通过拥有另一个实体收购Ratio全部股权的形式进行。

证监会的申诉:

  • 刘先生利用按其指示行事的代名人,首先以5010万港元的价格收购了Ratio的全部股本。
  • 然后,他促使Big Good Management Limited(Big Good)(由其提名人控制的公司)以大幅提高的价格(3.9亿港元)向Luxey转售其在Ratio的权益,以大幅提高的价格向Luxey出售Ratio。
  • Big Good从这两项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即Big Good收购比率的价格与Luxey出售给Luxey时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最后的部分利润,由Big Good代表Joseph Lau先生持有。因此,Joseph Lau从该计划中获得了利润和/或利益。
  • 在使用被提名人进行计划时,Joseph Lau先生 试图掩盖他在这两项交易中的秘密利润和/或重大利益。

证监会此案的依据是,Joseph Lau和Eric Chung先生对Luxey负有信托责任,其中包括

  1. 有责任为Luxey的利益诚实和善意地行事;
  2. 有责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权力;
  3. 有责任不使自己处于可能与Luxey的利益相冲突的位置;
  4. 有义务不通过其董事职位获得未披露的利润;以及
  5. a duty to disclose any misconduct on their part to Luxey.

证监会还辩称,他们在普通法中都负有谨慎的责任,即行使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的水平,而这是一个合理勤勉的人所会行使的---。

  1. 可合理地预期执行董事就公司所履行的职能的人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
  2. 通过参考刘先生作为Luxey主席的职位,以及钟先生在重要时间作为Luxey的首席执行官和合规官的职位,董事拥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

证监会提交了另一个辩护案件--如果法院认定在收购和继续销售Ratio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计划,并且没有聘用任何代名人,那么证监会认为刘先生和钟先生都违反了《证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条,理由包括刘先生使自己处于冲突地位;刘先生和钟先生都没有向Luxey股东披露Big Good收购Ratio的职责冲突和相关情况。 

法院的裁决

法院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认为,根据所审查的事实的各个方面,约瑟夫-刘先生在该计划中雇用了被提名人。 法院认为,事实和情况的显著方面提出了一个压倒性的案件答案,而根据证明或发现的事实,推断该计划的存在比不存在更有可能。

事实上,法院进一步认定,如果从整体上看这些事实,可以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论是,Joseph Lau先生指导和控制了Big Good对Ratio的收购,为该交易或其重要部分提供资金,目的是在短时间内将Ratio转售给Luxey,让Big Good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而Joseph Lau先生至少对其中一部分拥有有效控制。

实务建议

本案强调了取消资格令的严重后果。 取消资格令的严厉后果不仅是一种威慑,也很好地提醒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对公司的信托责任的严重后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实施任何不当行为,也不应实施任何旨在欺骗公司及其股东的计划,他们还应谨慎对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董事的任何可疑的不当行为,如果没有主动询问、向董事会报告,和/或没有披露或导致公司发布虚假声明,也可能导致他们被取消资格令。

 梁延达,合伙人(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电话:852 3468 7202)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是一家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这篇文章的内容仅是概括性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