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近期就Li Yuhong 诉 oOo Securities (HK) Group Ltd([2025] HKCFI 5270)作出重要判决,向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机构发出严正警示。法院裁定被告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并违反多项受托责任,明确指出标准化格式条款中的“不依赖”声明,无法成为已知不当行为的免责盾牌。
摘要
原告是一名通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申请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投资者。其在被告诱导下,将投资从一只安全的债券基金转换为中国农林低碳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的高风险非上市债券。被告同时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家配售代理及原告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当该上市公司违约后,原告损失了1,050万港元的投资。李法官在几乎所有争议点上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着重指出被告身兼的“双重角色”构成了根本性的利益冲突。
关键相关事实
- 被告的一名员工作出两项关键陈述:(1) 该债券允许在提前30天通知后赎回;(2) 该债券属于“低风险”投资。这两项陈述均为虚假陈述:该债券未经评级、流动性差,且发行人当时已陷入财务困境。 被告的一名员工作出两项关键陈述:(1) 该债券允许在提前30天通知后赎回;(2) 该债券属于“低风险”投资。这两项陈述均不属实:该债券未经信用评级、缺乏流动性,且发行人当时已处于财务困境之中。
- 利益冲突: 被告从发行人处获得了高达10%的配售佣金,同时向原告收取的管理费及表现费总额约占其投资回报的27%。
- 不作为: 尽管原告自2018年起多次提出赎回请求,被告既未关注发行人公开的财务困境,也未采取可行的“违约事件”退出途径。
法律分析:击破“格式条款”的保护伞
- 欺诈与不利推定的适用
被告选择不传召其主要客户关系经理作为证人,声称该经理“不愿作证”,因其证词可能对原告有利。法庭据此作出强有力的不利推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通过让唯一了解涉嫌欺诈行为的知情者保持沉默来规避责任。
- “不依赖”条款被认定无效
被告试图依据标准的英文豁免条款进行抗辩。法庭基于以下三点理由驳回了这些辩护:
- 非本人签署(Non Est Factum): 原告不谙英文,且文件内容与当时所陈述的情况截然不同。
- 不合理性: 根据《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持牌专业人士使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零售客户明确依赖的疏忽建议的责任,本身即属不合理。
- 欺诈: 合同条款不能排除因欺诈性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受信责任陷阱:“双重角色”
本案明确了“知情同意”的高标准。法院裁定,仅在长达13条的英文文件中提及佣金,并不足以履行受托人披露利益冲突的责任。被告在未以透明、双语方式进行披露的情况下,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行事,违反了其“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得谋取私利”的职责。
本案的重要意义
对于被不当销售所害的投资者:合同之外的权利
如果您因投资非上市、非投资级别的债券而蒙受损失,请不要假定“专业投资者”声明或“不依赖”条款会阻却您的索赔权利。本案证明:
- 持牌人士负有审慎义务,必须警示客户潜在风险,无论客户自称经验如何丰富。
- 若管理人在未获得客户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从发行人处赚取高额佣金,即构成对受信责任——特别是“避免利益冲突”与“不得谋取私利”责任——的违反。
针对持牌法团:防范受托责任失职
此项裁决为合规部门敲响了“红色警报”。为降低类似风险,金融机构必须:
- 审视双重角色:若公司同时担任配售代理与资产管理人,须以客户母语详尽披露相关利益冲突。
- 实施“主动”监控: 法院认定,尽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公开恶化且核心业务发生变更,被告仍“坐视不管、无所作为”,此行为已构成失职。
- 保全书面记录链: 被告未能提供其内部尽职调查或持续监控的记录,这对它的抗辩构成了致命打击。
我们的专业支持
本判决标志着香港高等法院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无论您是寻求追回资产的投资者,还是希望加强受托合规的企业,我们的团队都具备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您应对这些复杂挑战。
梁延达,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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