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与背景
本判决由高等法院副法官黄某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涉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2019年3月1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214条(第571章)提出的呈请,要求对张玉清(第三名答辩人,“张”)作出取消资格令。张曾担任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大”或“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副主席。571,要求对张玉清(第三被告,简称“张”)作出禁止令。张曾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副主席。中大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曾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909),直至2019年退市,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汽车零部件及巴士制造业务。
张某,负责集团在内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战略规划工作,于2011年9月7日辞职。他未参与相关程序或出庭应诉。证监会的案件聚焦于三项指控(“指控”),指控张某违反董事职责,导致中大公司事务出现不当行为。证监会传唤了五名证人以核实访谈及文件,法院则根据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其他被调查人员(徐连国和徐连宽,即“徐氏兄弟”)分别担任中大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判决仅针对对张某的申诉。
关键事实与指控
中大的股票于2011年9月5日因指控中提出的问题而被暂停交易。
- 第一项指控: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
- 2011年6月14日,董事会决议将中大汽车(一家子公司)的人民币1.5亿元(“资金”)转入中大在香港的账户用于偿还债务(“资金转移决议”),该决议由张某等人签署。徐氏兄弟被委派负责实施该决议。
- 资金并未被转移;相反,在2011年7月/8月,徐氏兄弟将这些资金转移到了他们控制的公司(中大工业和中大钢铁)中(“未经授权的转移”)。
- 张某于2011年7月(通过与徐连国讨论)已知晓相关违规行为,但直至2011年9月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于2011年8月通过审计确认发现该问题,导致徐氏兄弟被暂停职务及股票交易暂停。
- 第二项指控:涉嫌出售20%股权
- 中大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中威客车(一家关联公司)20%的股权。
- 2011年7月15日,徐氏兄弟策划了一项所谓的将该股权转让给中大工业的交易,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846万元(“所谓出售”),该交易明显低估了资产价值(根据2010年的审计和评估,中威客车的估值最高可达人民币5.15亿元)。
- 对价未予支付。董事会全体成员(除徐氏兄弟和张某外)于2013年年中得知此事。张某作为中威客车公司董事直至2011年7月15日,且参与其财务监督工作,未能阻止或报告此事。
- 第三项指控:2011年中期业绩未披露
- 中大2011年半年度业绩报告经董事会(包括张某)于2011年8月31日批准并于同日公布,该报告符合上市规则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HKAS 34)的规定,要求披露重大期后事项。
- 该结果未包含未经授权的转账和所谓的销售(均为出版前事件),并错误地将中威客车列为关连公司,导致信息具有误导性。
证监会对张某的指控
证监会指控张某违反了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根据普通法和受托人原则),具体表现为:
- 未能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尽职尽责,导致其未能预防、发现或报告未经授权的转账和所谓的销售行为。
- 未及时向董事会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无法追回或公开宣布。
- 明知存在问题,仍批准具有误导性的2011年中期业绩报告。
这些违规行为据称涉及中大公司以失职/不当行为的方式处理事务,向股东隐瞒信息,并损害股东利益,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1)(b)-(d)条。
法律分析(重点)
法院的分析重点在于证监会是否满足《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214(1)条规定的三项救济条件:(1) 中大是一家上市公司;(2) 指控涉及其中大的业务/事务;及(3) 相关行为属于第(b)至(d)款所述情形(失职/不当行为、未披露预期信息,或不公平损害)。
适用原则(根据案例):
- 引用 SFC v Zheng Dunmu [2024] 2 HKLRD 688,法院指出:
- 第 214(1)(b)条 (亏空、失职或其他不当行为): “亏空 ”是指不当使用财产;“失职 ”是指不当履行合法行为,与违反信托义务或谨慎/勤勉的行为重叠(例如: SFC v Yeung Chung Lung, HCMP 205/2013; SFC v Xu Jinpei [2023] HKCFI 2908). “其他不当行为” 广泛涵盖不当的行为、管理不善或应受处罚的疏忽 (Re DBA Telecommunication (Asia) Holdings Limited [2022] HKCFI 653; Re Long Succes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2021] HKCFI 624).
- 董事的谨慎、技巧与勤勉责任,要求其行使合理勤勉且具备预期知识/经验的人应有的谨慎、技巧与勤勉(Re D’Jan of London Ltd [1993] BCC 646; Re Long Success, §31). 包括如下:
- 获取/维持足够的公司事务知识 (Re Copyright Ltd [2004] 2 HKLRD 113, §§34-35).
- 监督子公司和授权职能,但不彻底放弃责任(Re Long Success, §32-33).
- 此处的违规行为构成失职/不当行为。
- 第214条第1款第(c)项(未披露预期信息): 与其他子条款互补;涵盖误导性/虚假公告或未披露准确财务信息的情况,因股东期望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SFC v Yeung Chung Lung, §84; SFC v Li Wo Hing, HCMP 1023/2011; Re Shandong Molong Petroleum Machinery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FI 497). 未披露关连交易将违反了此(Re Styland Holdings Ltd (No 2) [2012] 2 HKLRD 325, §105).
- 第 214(1)(d) 条 (不公损害): 无需证明行为本身构成不当;涵盖从欺诈到疏忽的各种行为。评估行为是否符合受托管理人的合理预期(Re Shandong Molong, §19(3); SFC v Fung Chiu [2009] 6 HKC 423, §22; Re Long Success,§39)。包括未遵守披露规则或发布误导性公告(SFC v Kwok Wing, HCMP 3392/2013; SFC v Sound Global Ltd [2022] HKCFI 3025).
指控处理申请:
- 条件1及2: 满足—中大是一家上市公司,指控涉及资产应用和信息披露合规性。
- 条件3(由指控引起):
- 第一项指控: 张某未能阻止/报告未经授权的转账(尽管其于2011年7月已知情),违反了对子公司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及监督义务。此行为构成失职/不当行为(第214(1)(b)条)及不公平损害(第214(1)(d)条)。徐连冠的解释(例如所谓的贷款担保)不能作为不披露的借口;张某的职责是向董事会报告以便重新考虑。
- 第二项指控: 张某本应知晓并阻止所谓的出售行为(鉴于其在中威客车公司及财务监督中的角色)。未履行报告义务构成失职/不当行为(第214(1)(b)条)和不公平损害(第214(1)(d)条)。作为关连交易(徐氏兄弟在受益人中的利益),未披露违反了第214(1)(c)条。
- 第三项指控: 批准具有误导性的2011年中期业绩(未披露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尽管明知此举违反了披露义务,从而触发了第214(1)(c)条。
法院驳回了潜在的抗辩理由(例如张某被欺骗),并强调了其监督职责。
救济与结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4(2)(d)条,法院判处取消资格 6 年(中间段的下限:严重但非顶级案件为 6-10 年),理由如下 SFC v Sound Global Ltd [2022] HKCFI 3025 原则:双重目标(公众保护/阻吓);违规性质等因素(人民币 1.5 亿元资金;低估持股价值),张并无个人利益,以及一刀切的方法(上限:10 年;中>6-10 年;下限>5 年)。命令包括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取消董事/管理人员的资格(第 214(2)(d)(i)-(ii)条); Re Riverhill Holdings Ltd [2007] 4 HKLRD 46)和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如何协助您
该判决强调了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严格职责,尤其是监督和及时披露,以保护股东和维持市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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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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