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当前监管审查加强和企业问责制提高的环境下,内部调查对于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来说已变得至关重要。这些组织必须应对复杂的挑战,包括回应监管机构的询问、管理举报人的报告、处理潜在的不当行为,同时降低法律、声誉和监管风险。
在这些调查过程中,法律专业保密权(LPP)可以在保障您的法律权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本文章探讨了法律专业保密权在内部调查中的细微差别,并就如何在香港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保密权提出了见解。
什么是法律专业保密权(LPP)?
在香港,LPP是一项基本权利,允许当事人不披露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这不仅适用于诉讼期间,也适用于与监管机构打交道和进行调查时。正如在 Lai Chee-Y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2] HKCFI 3003 一案中所解释,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文件包括两类:
- 法律咨询保密权(LAP): 该特权适用于客户与律师之间为获得法律建议而进行的保密通信(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通信)。
- 诉讼保密权: 这适用于为对抗性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而创建的保密通信(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通信)-- 无论是待决的还是合理预期的。
在内部调查中,诉讼保密权可以成为强有力的保护伞,但并非自动适用。如果调查是纯粹的内部调查,或旨在解决早期阶段的监管问题,而非考虑诉讼,则诉讼特权可能不适用。
下文简述有关诉讼保密权的法律原则(Lai Chee-Ying v Commissioner Police [2022] HKCFI 3003) :
- 鉴于诉讼保密权的范围较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要求/条件;
- 主张保密权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享有保密权;
- 主张保密权的一方必须证明,有关通信的主要目的是:(i) 寻求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或(ii) 寻求或获得任何证据或信息,用于预期或计划进行的诉讼或与之有关的诉讼。在通信可能出于多种目的的情况下,主张保密权的一方有责任证明主要目的是诉讼。如果还有其他目的,则不符合这一标准;
- 主要目的由法院在考虑相关证据后确定;
- 声称享有保密权的誓词应 "足够具体,以显示宣誓人对文件的分析,或者在声称享有诉讼特权的情况下,显示创建文件的目的;
- 涉及法律专业人士的事实并不能帮助主张保密权的一方;
- 通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 “进行诉讼”,而不仅仅是与诉讼有关;
- 一般规则,“非享有保密权的文件不会仅仅因为由律师为诉讼目的而复制就获得特权”;
- 共同利益保密特权并不允许在以前没有保密权的情况下提出保密权的要求,因为它是法律咨询保密权和诉讼保密权的附属品,而不是保密特权的单独组成部分;
- “原始材料(即在交易或事件进行期间出现的文件正本,而非为提供法律意见而制备的文件)不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即使该等副本是转交律师或由律师 为诉讼目的而制备,亦不受保密权保护"。
法律专业保密权对内部调查中的重要性
在内部调查方面,LPP将发挥几项关键职能:
- 鼓励充分披露 - 通过确保通信保密,员工更有可能在调查期间提供完整、坦诚的信息。这将有助于揭露事实真相,解决潜在的法律问题。
- 保护敏感信息 - LPP 使组织能够抵制外部各方(包括监管机构)或诉讼期间的披露要求。当调查可能导致敏感的调查结果,从而影响组织的声誉或法律地位时,这种保护尤为重要。
- 明确调查目的 - 内部调查的主要目的通常是评估对不当行为、违反合规规定或潜在法律索赔的指控。 援引 LLP 可以让组织澄清调查的目的是寻求法律建议或为诉讼做准备,从而强化其意图并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在内部调查中进行的通信是否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主要取决于引起调查的事实和情况。导致调查的常见情况包括:
- 监管机构出具的通知: 调查或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采取行动或披露信息的正式通知。
- 诉讼请求: 企业面临民事诉讼,需要进行内部调查以评估问题的情况。
- 例行内部审计或举报人报告: 在正常运行期间或通过举报人的披露发现不当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在 Orient Finance Holdings (Hong Kong) Ltd. v China Vered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2024] HKCFI 649 一案中,答辩人声称,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顾问编写的报告,就包括(i)由该集团的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离岸基金所进行的投资;及(ii)该等投资的相关资产的性质、现有情况和估值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而编写,该报告应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相关的调查, 并不是为当时就当时预期的法律诉讼进行事实调查。
企业或内部法律顾问的需要考虑的因素
鉴于LPP在内部调查中的重要性,考虑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1. 是聘请内部律师还是外部律师开展/领导调查
律师的选择--无论是内部律师还是外部律师--都会对实际结果和LPP考虑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提供的法律建议都可能受到LPP的保护,但当内部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担任非法律角色时,可能会出现复杂情况。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与非法律意见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只有由合格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才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
为减低放弃法律专业保密权的风险,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多方收件人的讯息(特别是电邮和讯息应用程式)被发送给不同人士(包括律师)以征询他们的意见时,法庭可能会根据附带放弃原则,将之解释为可能放弃法律专业保密权。 谨慎的做法是将此类通信限制在仅为获得法律咨询所必需的范围内,并确保不向非特权接收者披露特权信息。通过这样做,组织可以更好地保护其保密资料不被意外披露,并保持法律策略的完整性。
2. 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范围及可用性
在某些情况下,寻求法律意见可能是董事会的某些成员,而非公司的本身。那么该公司会否被视为“客户”并可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障,实在值得商榷。“客户” 一词的解释是有限制的,尤其是在上诉庭对 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and Others v Bank of England [2003] EWCA Civ 474 一案作出裁决之后。
此外,如内部调查涉及多个子公司或复杂的公司结构,准确识别相关 “客户 ”可能会带来巨大挑战。 为确保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有效范围和可用性,公司内部律师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 明确委托范围: 在委托函中约定书中明确界定谁是客户。
- 限制通讯: 限制只与直接受权寻求法律咨询的人员沟通。
- 共同委托函和共同利益协议: 评估联合聘用是否适用于多人,或者签订共同利益协议是否有利于所有相关方寻求法律建议。
在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我们认识到内部调查不仅仅是揭露事实。它们对于维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声誉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现在就联系我们,了解梁延达律师事务所如何帮助您的企业管理内部调查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梁延达,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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