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Lam Wo Ping and Others [2024] HKCFI 31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一名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前于港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富贵鸟")的董事、清盘人或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管理人的资格,或参与富国鸟或香港任何上市法团的管理的资格,为期两年。 此外,财务总监还被勒令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支付港币 50 万。证监会“)为本次法律程序的讼费。
背景
证监会于2019年12月20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的规定提交的呈请 - 针对(其中包括)财务总监。 证监会与财务总监已同意以简易程序处理此呈请。 證監會與首席財務總監已同意,就 Carecraft 和解而言,無爭議的聲明載有相關事實、證監會針對首席財務總監的個案,以及同意取消資格(如上文 所述),而首席財務總監將於 2024 年 3 月 6 日前支付證監會的法律程序訟費 500,000 港元。
呈请的核心内容涉及富贵鸟及其四家全资子公司("集团")的多项未披露交易,据此,集团提供了总额约为人民币 53.487 亿元的存款质押("质押"):
- 其中 3 项质押被用作向富贵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的信贷融资的担保,富贵鸟集团有限公司是富贵鸟的主要股东,由创始人拥有;
- 其中 18 项质押涉及 2 家子公司签订的 18 份担保协议,作为向 5 家外部机构提供信贷融 资的担保,除此类交易外,这些外部机构与集团并无明显关系;
- 66 项质押涉及 9 家银行向(i)5 家外部机构;(ii)控股公司;(iii)6 家其他外部机构(除此类交易外,与集团无明显关系)提供的信贷便利。
在质押项下,银行已没收 人民币17.88 亿元,余额已释放。
富贵鸟 2013 年至 2015 年出版的年报或中期报告均未披露任何质押的存在。 在此前提下,这些年报和中期报告中含有关于存在任何质押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同意,他有以下的责任:
-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处理集团的财务事务;
- 财务总监未能成功监控集团的财务事务,包括其重大交易、重要存款抵押和/或担保安排;
- 对集团的财务和账目进行适当的记录和维护;
-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公司合并财务账目的准确性,以及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和其他公开披露中公布的集团财务状况报表的准确性;
- 采取合理措施核实上述报表,对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和独立判断;及
-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公司妥善遵守《上市规则》,并确保富贵鸟给证监会的答复准确无误。
财务总监违反职责
双方一致认为,财务总监的行为违反了他的职责:
- 在 2016 年 8 月富贵鸟审计师发现之前,财务总监并不知道存在任何质押和/或集团的大笔或任何存款在其任职期间被质押给多家银行;
-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能确保或核实富国票务的合并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公告的准确性;
- 财务总监未能确保集团妥善遵守《上市规则》和相关披露要求;
- 财务总监未能确定或核实集团的存款是否被银行抵押;
- 财务总监在编制富贵鸟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发挥了有限的作用,未能行使独立判断,也未能行使应有的谨慎和技能;
- 财务总监不熟悉也没有监督富贵鸟在内地的财务事宜,这是在推卸责任;
- 财务总监未能成功监控集团的财务事务,包括其重大交易、重要存款抵押和/或担保安排;
- 财务总监对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角色、责任和义务严重缺乏了解;
- 即使在富贵鸟的审计员首次提出其关切后,财务总监仍接受了董事和/或创始人的陈述,而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核实其准确性或质押的存在,尽管创始人处于利益冲突的地位;以及
- 即使在 2016 年 11 月 17 日外部会计师发布的调查报告中披露了部分质押的存在,财务总监也没有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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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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