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上市公司及高层没有及时披露内幕信息施加制裁
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1116.HK)("美亚")及其九名前高级行政人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财务总监)未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除其他事项外,市场失当行为监察委员会命令:
- 美亚和 9 名前高级管理人员共支付 465 万港元的罚款,每人罚款 15 万港元至 80 万港元不等;
- 取消九名前高级行政人员担任上市法团或任何其他指定法团的董事或参与管理的资格,每人为期20至30个月;及
- 建议会计与财务报告委员会对美亚的前公司秘书和财务总监采取纪律处分。
重审
在第一次披露程序中,市场失当行为调查小组主席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A(3)条的解释是,在确定未披露的信息如果被普遍知晓是否会 "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调查小组只应考虑 美亚股份停牌前的价格,而不应考虑美亚股份停牌期间发生的事件。
随后,香港上诉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5 日裁定,这是对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A(3)条的错误解释,并将此事发回市场失当行 为调查委员会重新审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案件
证监会针对美亚的未披露案件是,美亚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307B(1)条,未能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有关该公司的具体信息,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审计员辞职;
- 如果审计员发现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审计员将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
- 审计员担心其中一笔交易可能无法收回和/或缺乏商业实质。
这些信息是:(1) 有关该公司的具体信息;(2) 不为惯于或可能会买卖该公司上市证券的人所普遍知晓,但如果他们普遍知晓,则可能会对这些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美亚的高级职员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307G(2)(b)条,因为他们没有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有适当的保障措施防止美亚违反披露规定。
《证券和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载有关于披露内幕消息的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B(1)条对上市法团披露内幕消息的要求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即:
"上市法团在获知任何内幕消息后,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B(3)条明文规定:"就本部而言,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在该市场暂停交易期间,须继续被视为上市证券"。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G(1)条订明上市法团高级人员的责任:
“上市法团的每名高级人员必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保障措施,防止法团违反披露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07G(2)条进一步规定,上市法团的高管人员须为上市法团违反披露规定承担责任。
内幕信息的法律分析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详细审议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内幕信息"。
"内部信息“要求该信息不是习惯于或可能会买卖公司上市证券的人普遍知晓的信息,但如果他们普遍知晓,则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很可能"一词在 "内部信息 "的定义中出现了两次。
- 习惯于或可能会买卖公司上市证券的人员类别。
- “重大"的含义。
- 信息广为人知后产生的影响和反应。
市场失当行为审查处的决定
在发还聆讯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认为:
- 考虑到未披露信息对美亚股份潜在买家和卖家的累积影响(即使这些信息已被暂停披露),未披露信息(有关越南项目的信息除外)很可能会对美亚股份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未披露信息构成 "内幕信息"。
- 缺乏与披露内部信息的法定要求相关的书面指南和/或内部控制政策,导致其违反披露要求。
- 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负有同样的谨慎、技能和受托责任,但执行董事在监督内部准则和程序的正确应用方面负有更大的责任,以确保任何潜在的内部信息都能提交董事会。
- 上市法团的高级职员被告知,他们有责任 "建立并维持适当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属于内幕消息的信息,并在识别后将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评估是否需要披露这些信息。
- 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都没有对审计进度、审计员关注的问题进行有意义的监 督,也没有对延迟完成审计的原因进行调查。
- 关于美亚的财务总监和公司秘书: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认为,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财务总监和公司秘书也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307G(2)(a)和(b)条的披露要求,即:
- 他在辞职后没有立即提醒 美亚董事会审计师辞职以及需要发布公告的行为;及
- 作为公司秘书,他没有确保公司内部采取措施防止公司违反披露要求。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还认为,公司秘书有主要责任确保有保障措施防止公司违反披露要求,而披露要求并未被违反。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认为,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财务总监和公司秘书也违反了《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307G(2)(a)和(b)条的披露要求,即:
市场失当行文审裁处的命令
取消资格令(月) | 监管罚款(港元) | 纪律处分建议 | 培训令 | ||
SP1 | 美亚 | – | 300,000 | – | |
SP2 | 财务总监/公司秘书 | 30 | 800,000 | 建议会计与财务报告委员会对美亚的前公司秘书和财务总监采取纪律处分。 | 是 |
SP3 | 执行董事/董事长 | 30 | 800,000 | – | 是 |
SP4 | 执行主任(负责日常管理) | 30 | 800,000 | – | 是 |
SP5 | 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 | 24 | 600,000 | – | 是 |
SP6 | 执行董事 | 20 | 300,000 | – | 是 |
SP8 | 执行董事 | 20 | 300,000 | – | 是 |
SP9 | 非执行董事 | 20 | 150,000 | – | 是 |
SP10 | 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会员 | 20 | 300,000 | – | 是 |
SP11 | 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会员 | 20 | 300,000 | – | 是 |
该决定重申了持续合规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不论是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秘书或财务总监)在上市法团遵从规管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因此,他们须就其行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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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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