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呈请
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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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当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债权人在试图收回未偿债务时面临着许多挑战。随着挣扎在巨大财务负担中的个人数量不断增加,债权人探索替代战略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收回欠款的机会变得至关重要。 债权人可以利用的策略有:(1)个人破产;(2)禁止令,它们可以作为追讨债务过程中的有力工具。

个人破产呈请

在香港,债权人向债务人施加压力的最常见方法之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发出破产令。 

申请书必须亲自送达给债务人。 如果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以替代方法送达。 

如果一个人改变了她的原居地,那么即使是通过替代送达的方式送达的破产申请也会遭到反对,理由是申请者未能确立《破产条例》第4(1)条规定的管辖权要求。

《破产条例》第4(1)条规定:

(1) 除非债务人 —

(a) 以香港为其居籍;

(b) 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

(c) 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

(i)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

(ii) 在香港经营业务, 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第3(1)(a)或(b)条向法院提出任何破产呈请。

当债务人声称他/她已经放弃了原籍并在其他地方获得了自己选择的住所时,责任就转移到了债务人身上,由他/她根据可能性的权衡来证明自己已经放弃了住所并在其他地方获得了住所。

在Re Chow Kan Fai [2004] 1 HKLRD 161中阐述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住所的改变不能轻易地从随意的语言或甚至长期的居住时间中推断出来。它必须完全清楚和满意地证明有一个固定和确定的目的,一个决心,一个最终和故意的改变意图。
  • 为了证明债务人已经改变了他的住所,仅仅证明他通常居住在新的指称住所是不够的。必须证明的是,这种居住是带有永久或无限期停留在新的指称住所的意图。
  • 有一个强有力的推定,即赞成继续使用原籍的住所。

2023年6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在Re Fang Sau Mei Angel, ex p Bright Smart Futures & Commodities Co., Ltd. [2023] HKCFI 1595中认为,除其他外:

  1. 入境事务处的旅行记录单单显示一个人没有在香港居住了若干年,并不足以显示居籍的改变;
  2. 债务人声称他/她已经在其他地方获得了住所,需要用宣誓书来核实,而不是赤裸裸的断言;及
  3. 债务人需要证明他/她打算永远放弃原籍地,并永久或无限期地留在他/她的新居地。

禁止令 - 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的命令

在法律界,正义不仅仅是获得有利的判决。它还包括确保这些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合法当事人得到他们应得的东西。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就是针对判决债务人的禁止令。

另一种方法是在香港常见的,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判决债务人离开香港,以方便追讨判决债务。

申请可以在庭外提出(不通知债务人)。 应该有一份宣誓书或确认书来支持。被禁止令禁止离开香港的判决债务人,可以在提前2天通知你并亲自出庭的情况下,申请解除禁止令。 禁止令在一个月后失效,但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将禁止令延长或续期,但最初的一个月和任何其他延长或续期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主要啓示

在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提出破产申请或申请针对判决债务人的禁止令,是维护正义和保障债权人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我们的律师团队对这法律领域有深入的理解,并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有效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以保护您的权利。 

  梁延达,合伙人(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电话:852 3468 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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