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 如何保护品牌
Instagram, LLC v Meta 404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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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对现有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澄清,并强调了商标保护的某些领域。 

Instagram, LLC v Meta 404 Limited

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3年3月3日驳回了上诉公司(Instagram)对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该局允许EE&T有限公司将 "Soundgram "作为商标。

背景

EE&T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提交了Soundgram商标的注册申请。Soundgram商标的说明书涵盖了第38类中的各种服务,如 "流媒体内容的电子传输",包括图片、音频和用户生成的内容。

Instagram是2016年1月15日注册的编号为UK00003123325的英国注册商标("INSTAGRAM")的所有人。Instagram也是2019年3月23日注册的编号为017632729的欧盟商标("GRAM")的所有人。这两个商标都是文字商标。Instagram以这两个商标(合称 "Instagram商标")为由提出异议,依据的是《1994年商标法》("该法")第5(2)(b)条和第5(3)条,其中规定,就材料而言,如下:

(2)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不得注册,因为

(b) 该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并将在与在先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公众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其中包括与早期商标关联的可能性。

 (3) 一个商标如果 -

 (a)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且

如果在先商标在英国具有声誉,而无正当理由使用在后商标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则不得注册。

上诉的重点是反对听证官的评估结论:(i) Instagram商标和Soundgram商标之间的 "相似 "程度;(ii) 是否存在 "混淆的可能性"。

这些问题本身依赖于关于普通消费者的特征和Instagram商标的独特性(无论是固有的还是获得的)的其他评价结论,而Instagram也对这些结论提出质疑。

听证官的结论是,普通消费者将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公众”。听证官进一步得出结论,Instagram 标记和 Soundgram 标记在低程度上相似:“在视觉和听觉上,它们具有相同的结尾但完全不同的开头,因此必须被视为低度相似。据我所知,两者都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无法进行概念上的比较。总体而言,分数与低学位相似。

Instagram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理由1 - 听证员在评估GRAM商标的显著性方面存在错误。该商标至少具有一般的固有显著性。有有力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该商标已经获得了表示该商标所有人的电信服务的第二含义,而不是其他。

理由2 - 听证官认为GRAM和INSTAGRAM商标与Soundgram商标的相似程度很低,这是错误的。

理由3 - 听证官对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和普通消费者对购买决定的关注程度的判断是有缺陷的。

理由4 - 听证官在所有或任何理由1至3下的错误导致他做出了有缺陷的结论,即不存在该法第5(2)(b)条所要求的 "混淆的可能性"。

理由5 - 听证官认为在考虑法案第5(3)条时,Soundgram商标甚至不会让人想到INSTAGRAM商标,这是错误的。

法院驳回了所有的理由,并驳回了Instagram的上诉。

理由1-

理由1的重点是,听证会官员在原则上犯了错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1)GRAM商标至少有平均的内在独特性;以及(2)GRAM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与电信服务有关的强化独特性。

固有的显著性"--"描述性 "和 "显著性 "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即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越强,其显著性就越低。Instagram的理由是,"克 "字主要会被理解为一种质量单位,与电信服务无关。因此,Instagram的理由是,GRAM商标至少要有一般的内在显著性,因为它绝不是对电信服务的描述。

此外,法院并不满意听证官从证据中得出的唯一合理结论是GRAM商标通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 

法院认为,听证官没有义务得出这样的结论:相关公众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使用 "gram "一词专门指代Instagram的产品,从而使GRAM商标的显著性得到加强。听证官可以合理地认为,字典证据和媒体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结论。 理由1被驳回。

理由2-

法院驳回了Instagram的论点,即使用前缀 "sound "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迫使得出两个商标具有中度至高度相似的结论。 此外,法院认为,听证官没有义务对证据做出 "平衡 "的说明,即必须列出所有支持和反对其结论的因素。 听证官的部分任务是列出关于 "相似性 "的总体评价结论,该结论适当地考虑了向他提交的所有证据,即使它没有明确提及。 

理由3-

法院认为,这一理由实际上是试图在上诉中重新论证事实情况。 由于法院确信听证官作出的决定明显错误或因任何原则性错误而无效,法院驳回了这一理由。

理由4-

由于第1至第3条理由都不成立,本条理由也被驳回。

理由5-

尽管Instagram提出了有力的论据,但法院认为,听证官可以允许得出与Instagram提出的论据相反的结论,因此这并没有使听证官的决定变得不正当。 因此,这一理由被驳回。

实务建议

本案对如何适用商标保护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澄清和指导。 今后有关类似事实的申请(无论对手的规模如何)都可以根据类似的标准进行评估。

 梁延达,合伙人(电邮: alfredleung@hkytl.com;电话:852 3468 7202)

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是一家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这篇文章的内容仅是概括性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