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对歌利亚 - 里程碑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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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延达律师事务所成功代表香港智信财经通讯于对中国枫叶教育集团 (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一起诉讼争议胜诉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裁定香港智信财经通讯(“本所客户”)于对中国枫叶教育集团(“上市公司”)的申索中胜诉。于2023年1月,本所客户获得超过港币1亿元的损害赔偿额连同利息, 及讼费。

本所客户是一家从事投资者和媒体关系工作的香港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主要业务為运营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于2015年,本所客户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本所客户为上市公司提供为期3年的投资者关系服务。上市公司则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价符合特定市场条件的情况下,授予本所客户认购上市公司的购股权股份的选择权 (“购股权”)作为报酬。上市公司从其股东获得了有关授予购股权的特別授權,并成功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和处理该购股权股份之许可。

一年后,上市公司终止了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的市场条件满足时拒绝接受本所客户行使购股权。上市公司辩称,其尚未向本所客户授予该购股权,且该授予取决于本所客户满意的工作表现。上市公司声称本所客户在提供协议项下之服务之工作表現未符理想。

因此,本所客户起诉并要求強制履行合同和/或申索损害赔偿。自协议终止以来,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至低于购股权的行权价格。上市公司辩称,损害赔偿应以2022年审讯日之股价作评估, 由於行权价格比审讯当日之股价更高, 倘若强制履行合同, 本所客户行权将蒙受亏损而不是收益; 所以损害赔偿是零。

其中,法院判定购股权已被授予本所客户,且行使购股权相关的条件亦已被满足。就协议项下服务提供满意的表现不是授予购股权的条件。无论如何,根据当时的书面证据,法院判定本所客户已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服务。

根据补偿原则,法院根据违反协议当日的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协议中规定的购股权股份数量来评估损害赔偿。法院判给本所客户之赔偿金为港币70,840,000元,连同利息及讼费,并驳回了上市公司的反申索。

在准备审讯前,本所客户曾提出了一个附带条款的和解提议,上市公司拒绝和解,而最终法庭判决的赔偿金额, 超过本所客户先前提出的和解金额。因此,本所客户获得损害赔偿的加额利息、以及审讯及其准备工作的弥偿费用。

本案由本所资深顾问律师, 邝凤萍律师牵头负责。请按此查看完整的 此处。.